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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承诺买房赠电视机成“空头支票”

柳江法院判决房开商支付电视机折价费用

        ○○全媒体记者  杨好好

        晚报讯  购房时销售人员承诺“买房赠65英寸电视机”,房款结清后赠品却迟迟不兑现。近日,柳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判决房地产开发商向购房者韦先生支付电视机折价款3000元。

        据悉,韦先生在购买某房地产开发商的商品房时,销售人员顾先生曾口头承诺“只要购买了房屋就赠送一台65英寸电视机”。冲着这项优惠,韦先生很快便与房开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付清了首付款,且结清了此前办理的按揭贷款。

        然而,这份口头承诺却成了一张“空头支票”。今年以来,韦先生多次通过微信催促顾先生交付电视机,顾先生虽承认确有其事,却总以“电视机没货”“未采购”等理由一拖再拖。韦先生认为对方未能履行承诺,属于违约行为,遂将该房开商诉至柳江法院,要求对方交付指定电视机或者支付相应价款4000元。

        柳江法院审理认为,顾先生作为销售人员,推销商品房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为促成商品房销售向购房者韦先生作出购房赠电视机的承诺,是就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该房开商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的一部分,并非单方赠与。现韦先生已与房开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足额支付购房款,房开商应按约交付电视机;虽然双方未明确约定交付时间,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房开商可以无限期拖延。

        鉴于双方仅约定了电视机的尺寸,未约定品牌,法院根据诚实信用和公平合理原则,综合各销售平台在售65英寸电视机的销售价格,最终判决房开商向韦先生支付折价款3000元。

        柳江法院提醒,房开商购房时口头承诺赠送家电,本质是对购房款的优惠,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在赠与物价值较高的情况下,这类赠品是影响消费者购房意向的重要因素,也是议价条件之一,房开商未兑现即构成违约,需赔偿业主相应损失。

        判断口头承诺是否有效,关键看两点:一是承诺是否具体明确,且对购房决策和房屋价格确定产生重大影响,比如明确家电品类、价值等;二是能否提供聊天记录、录音、宣传资料等有效证据证明承诺存在,若与售楼部宣传内容相互印证,更易被法院采信。

        购房消费者在签约付款时,可要求房开商将家电赠送等优惠条件明确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详细注明家电的品牌、型号、数量、兑现时间及违约责任;同时注意全程留存证据,包括与销售人员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必要时可要求房开商出具书面承诺函。若遭遇承诺未兑现情形,可先与房开商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